(2017年6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要求审核各采购人的采购计划,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后统一报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项目预算编制、前期论证、后期合同管理及验收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计划内采购项目,需经本单位采购决策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临时追加的采购项目,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查并报学校批准,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前款所指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本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并负责采购结算审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指导学校采购工作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学校集中采购中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协调处理学校集中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接受学校集中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三)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学校集中采购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四)组织学校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负责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
(七)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采购;
(八)发出学校集中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组织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备案、评标定标工作,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的申请及非公开招标采购、变更采购方式的申报;
(十)负责组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组建和管理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二条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务部、图书馆、信息中心、实验与设备部、后勤部、基建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采购申请人,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价确定及审核
和采购计划制定;
(二)负责审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可选派或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五)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制定本单位采购验收管理办法,组建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保存相关采购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保证被抽取专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三种。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由深圳市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使用教育事业财政拨款资金、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和自筹、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单位建设基金和发展基金)等,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集中组织实施。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一)货物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等设备;劳保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等物资。
(二)工程包括:主体工程所需配套设备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等的安装,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改造等所需主材及辅材的安装,设备安装所必需的土建施工,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包括:服务承包、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保险、咨询、课程服务等。
(四)特殊采购包括:图书、教材、药品等归属难以明确的项目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六条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预算金额为3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为5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图书、教材、药品等特殊采购项目由学校制定具体采购管理办法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确定。
(一)一般项目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价、跟标采购等,由招投标管理部门与采购申请人商定;
(二)需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各单位应依法执行采购,并制定自行采购实施细则和程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由深圳市政府管理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由深圳市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章相关条款。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建设工程招标的前期以及后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经费负责人同意采购的申请材料;
2.相关业务部门同意采购的申请材料;
3.财务管理部门下达或核实经费来源的文件;
4.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5.学校立项批示。
(二)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校园网或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三)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申请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四)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五)开标或谈判。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七)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统一发布中标公告。
(八)合同洽谈。由采购申请人组织。
(九)审查与会签合同。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适用于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维修类采购项目。具体参照《深圳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集中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谈判,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进行结算,需审计项目送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后,财务管理部门依审计结果支付款项。
第六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招投标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计划财务等部门对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及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属于本校的评标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属于校外的评标专家,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在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大〔2016〕65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