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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24年9月30日














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

(202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学决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校管理的工程项目各阶段(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等)的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 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采取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五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丽湖校区管理办公室等为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所有工程项目由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管理部门在年度工程项目计划获学校批准后,应将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并报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项目相关资料。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部门领导审定,必要时还需报送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项目审计,深入了解审计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归纳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依据建设项目审计中获取的证据和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前,审计组应就审计概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等事项与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征求管理部门的意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管理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根据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等各阶段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通过跟踪审计,了解掌握所跟踪项目的动态情况,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管理单位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推动学校工程项目健康、有序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下列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一)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其他学校要求或管理部门提请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跟踪审计: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各阶段全程审计;

(二)节点跟踪审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等节点介入,对项目已发生的活动开展审计,同一工程项目可以开展一次或多次节点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向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审计通知书中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不同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立项论证、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2.投资估算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3.其他与投资立项阶段有关的内容。

(二)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分为:

1.勘察、设计采购方式的审查与评价;

2.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3.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4.设计概算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5.其他与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的内容。

(三)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监管机制或制度建立的审查与评价;

2.施工、监理、造价、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3.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4.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5.其他与施工准备阶段有关的内容。

(四)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

2.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3.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查与评价;

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5.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6.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7.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监管机制或制度执行的审查与评价;

8.其他与施工阶段有关的内容。

(五)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一致性的审查与评价;

2.分部分项和整体竣工验收程序的审查与评价;

3.其他与竣工验收阶段有关的内容。

(六)工程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的审查与评价;

2.工程量、材料价格以及各项费用的计取的审查与评价;

3.其他与工程结算阶段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管理部门应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展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设计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项目批复文件、计划批准文件;

(五)招投标文件、评(定)标报告、合同文本;

(六)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七)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与跟踪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中期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应在中期审计报告中要求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方法和调查方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工程项目审计计划,根据审计调查的目的结合单个或多个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的情况;

(三)工程项目招标的情况;

(四)工程项目付款的情况;

(五)上级单位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划分,不相容岗位是否做到相互分离;

2.工程项目计划、方案的决策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确定,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4.建设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重大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5.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6.工程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7.其他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内容。

(二)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的审计内容:

1.预算阶段工程量计算、专业类别套用、计价定额套用、措施费用的计算、材料单价的确定等是否明确;

2.签证变更估计是否合理;

3.竣工结算阶段文件编制、工程量计算、工程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合理;

4.其他与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有关的内容。

(三)工程项目招标情况的审计内容:

1.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采购政策等强制性规定;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是否全面合规;

4.其他与工程项目招标情况有关的内容。

(四)工程项目付款情况的审计内容:

1.付款签批手续是否完备;

2.付款进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是否相符;

3.支付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4.其他与工程项目付款情况有关的内容。

(五)上级单位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管理部门应提供的审计资料:

(一)内部控制制度需提供的资料:

1.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各阶段审批手续;

3.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合同;

4.项目组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进度计划;

6.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7.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

8.主材、设备检测报告;

9.竣工结算资料及验收报告;

10.工程付款资料;

11.其他资料。

(二)工程项目各阶段造价管理需提供的资料:

1.预算书及配套计量文件;

2.设计图纸;

3.预算编制过程中造价问题往来文件;

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预算文件;

5工程量计算式及定价依据;

6.工程量计算底稿;

7.竣工图纸;

8.其他资料。

(三)工程项目招标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1.招标申报资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

5.其他资料

(四)工程项目付款情况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

2.付款签批资料;

3.其他资料。

(五)上级单位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需提供的资料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调查依据,即实施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具体

规定;

(二)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等。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深大校发〔202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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