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25年4月28日
深圳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2025年4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审计业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及《深圳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将学校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学校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其他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或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
(一)审计部门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学校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委托审计包括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方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审计部门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审计部门将部分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部门根据情况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学校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内的项目所需审计经费列入审计部门年度预算,计划外新增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经费由发起单位另行申请。
第八条 委托审计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等。
第九条 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和委托方式包括:
(一)对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如深圳市深圳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深圳大学总医院、深圳大学附属华南医院等)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采用业务全部委托的方式;
(二)上级单位要求开展且需上报审计结果的专项审计,采用业务全部委托的方式;
(三)其他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业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业务部分委托或业务全部委托的方式。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委托审计业务需求,提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确定实施委托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采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且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校内集中采购。
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按照学校有关自行采购的管理规定与要求,由审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审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需成立采购执行小组,负责认真做好调研工作,遵循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实施监督,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与委托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五)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六)未被列入学校“限制交易”名单;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受托审计业务工作中: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审计相关制度,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审计业务合同,积极推动审计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不得利用参与学校审计业务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出具不实或者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在被选定后应对以上事项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工作目标、内容、重点和方法;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资质等情况;
(五)审计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回避和保密事项;
(十)双方的签字盖章;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过程中如果涉及审计业务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也应当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合同正式签订前,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办理审计业务合同起草(参与起草)、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查、审批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参与学校审计项目的从业人员进行审前培训,规范审计业务流程,进行审计工作纪律与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廉洁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充分参与、了解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及可行性。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督导和业务复核,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受托业务顺利实施,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业务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征得审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的需要,规范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审计报告撰写、审核、征求意见及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部门应督促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审计部门的要求,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审计部门应做好审计留痕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委托审计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和履行业务委托合同情况进行考评,作为选定、续约社会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审计业务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完成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审计业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拒付或扣减审计费用,同时可按照《深圳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列入“限制交易”的供应商名单,情节严重的可向学校建议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审计业务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对学校审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可按照《深圳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列入“限制交易”的供应商名单,情节严重的可向学校建议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将受托审计业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受托审计业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事项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部门管理和监督的;
(六)其他违反审计业务工作纪律与工作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委托审计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深大校发〔202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