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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大学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1 月17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审计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国家教育事业财政拨款资金、专项资金、捐赠和自筹资金、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各类基金)等,进行的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和其他项目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采购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对采购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使采购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等有关设备,劳保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等有关物资,预算价超过3 万元的货物采购。

(二)服务承包、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预算价超过3 万元的服务采购。

(三)学校批准立项的图书、教材、药品等,以及采购项目归属难以明确或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采购。

第六条 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是否有学校批准的采购立项申请、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预算等采购文件;采购审批权限是否明确,有无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申购手续是否齐全。

(二)对于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报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招标并进行集中采购。

(三)对于深圳市政府组织统一招标进行集中采购范围以外且符合学校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后实施采购。

(四)是否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书,合同或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全面、规范,预付款是否按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五)采购项目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立项申请、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执行,是否有超预算、不按采购计划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六)所采购物资的数量、单价、规格、型号、质量等是否符合采购计划,货真价实;验收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真实可信,有无以次充好、虚报冒领采购价款等问题。

(七)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职能部门送审采购项目时需向审计部门提供下列审计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一)学校批准的立项申请、预算文件。

(二)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

知书、采购物资清单等。

(三)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书。

(四)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验收

报告需如实反映所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等核对情况,

以及物资质量验收结果。

(五)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采购审计程序:

(一)采购到位后,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对采购项目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形成的书面材料,连同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一并送审计部门。对不可再次查验的货物或服务,验收时须通知审计部门到场监督。

(二)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资料和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经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五)对审计中所提的改进意见与建议进行跟踪审计,以确定问题的纠正与改进情况。

第九条 对在采购项目管理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职能部门和个人,审计部门可向学校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责任人,审计部门应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采购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深大〔2006〕26 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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