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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8年1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法规与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为组织、纪委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由组织、审计部门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召集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二召集人。联席会议在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成员单位。

第三条 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的秘书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其他成员单位各派一名领导干部参加联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二)研究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三)讨论商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

(四)交流和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研究和解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监督、检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七)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送学校党委;

(八)对后续审计中发现未整改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九)讨论决定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建议;

(二)向审计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三)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四)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五)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部门。

第六条 纪委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纪检监察工作中了解的情况,提出对重点对象

和有关审计内容的建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组织进

一步调查工作,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审计中有关经济问题涉及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文件规定的解释;

(二)提供审计所需的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对审计发现的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和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门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根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加强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意见和建议,通报审计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四)及时了解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联席会议秘书单位应在联席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初拟议题及内容告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也可在联席会议召开一周前,向联席会议秘书单位提出议题,由联席会议秘书单位汇总并经学校领导审定后,作为当次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签后报学校领导审定签发。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秘书单位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秘书单位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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