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 月17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科研经费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科研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防范风险,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
健康开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我校为项目依托单位或责任单位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经费项目。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经费,是指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科研基金、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研经费和其他未纳入(一)、(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
(一)科研项目审计: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政策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对单个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的审计。审计部门需出具审计报告。
(二)科研项目决算审签:指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审计部门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核。审计部门只签署审核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
(三)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项目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独立建账,统一管理,并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上级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是否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相关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五)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且需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所购物资是否纳入了学校资产进行统一建账管理。
(六)科研经费向外单位转出的,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是否有合理理由,并有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
(七)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结账时间和剩余经费的用途及后续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审计需提交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三)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
等);
(四)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五)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六)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七)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八)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九)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审计程序:
(一)学校和职能部门根据科研管理相关法规与文件的规定提出审计委托,审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列出审计计划,并报校领导批准。
(二)在实施审计前,审计部门要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协商和沟通,以确定审计
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的3个工作日,向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将审计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部门采取必要的审计方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六)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经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及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七)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八)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存在问题且未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九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财务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三)财务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
作假现象。
(四)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五)科研管理费、劳务费等决算开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七)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需提交的资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项目批准预算及合同等。
(二)反映经费收支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四)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签章确认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依据科研项目经费收支记录,按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决算报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审签资料提交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收到审签资料后,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一致,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三)审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该表上签字或盖章,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审签档案。
(四)审签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将委托审计合同抄送审计部门备案;
(二) 科研项目课题组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将审计报告抄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