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管理、提高项目采购效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及《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研究、直属机构等。
第三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其他与供应商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关系。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
(四)其他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采购评审专家库,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参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因行业或者技能等特殊要求,专家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可选专家,可聘请相关行业具有专业知识或者技能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专家库的管理及专家抽取。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实验与设备部、后勤部、基建部等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采购人,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审定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可选派或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五)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备案、校内集中采购合同归档以及合同履约的监督。
第三章 校内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条 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并经校领导批准。通过公开招标无法及时完成采购的紧急项目,报校领导审批后,以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审核后可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二)招标文件公布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三)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进行编制,采购项目应当依照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采购结果办理采购支付。临时追加项目的立项应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招投标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竞价文件、跟标采购公告等。采购文件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在预算金额之下制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可以规定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但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一万元。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
第十六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前十日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招投标管理中心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报价;
(二)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项内容的公示,可以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对投标人的资格核查后进行。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遴选和退出机制。
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选供应商分级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诚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预选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预选供应商履约情况、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 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合同应当报送招投标管理中心归档。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和地点等,实质性内容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成验收小组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评审方参加验收。招投标管理中心可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2年以上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同时将处罚结果上网进行公示。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
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提交履约评价报告向校领导提出申请。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人申请采购合同支付的,应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以及计划财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应进行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供合同备案证明。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招投标管理中心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供应商的质疑或者投诉需要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间。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供应商投诉应当实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投诉诉求;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三)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招投标管理中心可以中止采购活动: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质疑或者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期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按照前款规定中止采购的,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
第三十八条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纪委、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采购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进入被检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人员;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相关资料;
(四)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会议;
(五)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先予登记保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支付采购款项、终止采购并撤销采购项目。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应当列入诚信档案的黑名单,对其下轮投标进行评审扣分,要求合同续期的不予续期,并依照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采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