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设备自主采购项目采购管理,提高项目采购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采购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大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第一批扶持名单)》以及《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金额为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和“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三个采购品目且采购方式选用自主采购的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教学科研设备自主采购的实施方式为学校组织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不包含网上竞价采购。
第二章 采购组织及实施
第四条 对于已做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并获批立项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可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或自主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选用政府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选择自主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获批的预算向实验与设备部提交采购需求,经实验与设备部初审通过后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其他未做预算且采购方式选用自主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采购人先向科学技术部(科研经费项目)、实验与设备部提交采购申请,审批通过且经校计划财务部冻结预算资金后,再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自主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实施;直接申请非以上两种采购方式实施自主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论证,报实验与设备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后,并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自主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在招标公示结束后投标报名单位不足三家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九条 对于教学科研设备自主采购进口设备的,经论证,需要进口,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条 教学科研设备自主采购项目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原则为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对于特殊项目,经采购人提出,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后,评标方法可采用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并按照各评标方法对应的规定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设备自主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开标时间前24小时内从校内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组成员需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对于特殊项目,如校内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求,可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出申请,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参与评标。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要求,结合实验与设备部对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的验收及付款等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并将合同、验收、付款等材料送实验与设备部备案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检查工作组对自主采购项目进行履约检查。
第三章 项目的投诉、监督及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实施的全体人员应切实做到廉洁自律、依法采购。对项目实施参与人员、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将依据《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招投标管理中心、学校纪检部门接受采购人、供应商的投诉,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