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大学校内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监督、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校内集中采购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招标投标条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聘任为深圳大学采购专家库成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论证、评估、谈判等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标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应当视为评审专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建库、动态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中心受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专家的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大学评审专家库;
(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三)收集、审核专家申请资料;
(四)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五)专家档案信息日常管理及信用考核与评价;
(六)对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维护评审专家库的信息系统;
(八)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达指定场所并组织其参加评审。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条件、类别及产生
第六条进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廉洁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4年以上;
(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及以上;
(四)熟悉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标等采购的评审工作;
(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六)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七)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组建,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三大类建库管理:
(一)物资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物资及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家具以及物业等服务项目。
(二)工程维修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工程及维修项目的评审工作。包括建筑物的改造、装饰、修缮、维护保养以及道路、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改造等。
(三)特殊采购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图书、教材、药品等特殊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评审专家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的建议名单,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评审项目的独立评审权,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服从招标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
(二)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成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保密;
(四)签署《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客观、公正地评审;
(五)发现供应商有虚假投标、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六)在评审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七)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八)配合并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调查处理;
(九)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的培训;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及使用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的确定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中心须将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成员确定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本人。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七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特邀专家。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管理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一般项目应为5人,重要项目成员可为5人以上单数,单一来源谈判的应为3人,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应为3人,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为5人。
第二十条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书面授权。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专家成员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始评审前,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组长除独立参加评审之外,还应做好评审记录、综合各评委的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阅读所有投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行评价和比较;
(二)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和细则,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情形的,应当向招标组织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三)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如出现某一评委与其他评委打分存在显著差异,或同一评委对不同供应商极端差异化打分的情况,该评委应进行书面说明,招标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并记录;
(四)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
(五)应当独立评审,出具本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个人言论负责;
(六)对招标文件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的结论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
(七)对评审过程和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自评审开始至结束期间中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九)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澄清或者说明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六章 评审专家考核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考核。评审专家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在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
(五)其他招投标管理中心认为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 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调动等情况不再适合参加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暂停专家评审资格一年。
(一)承诺担任评审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或者未完成评审工作中途离开,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审室,经警示仍拒不中断与外界联系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的;
(四)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不服从管理,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六)评审结论被投诉或复议,且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投标管理中心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审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评审专家之间串通或者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违背公正原则,影响、干预或者内定评审结果的;
(三)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招标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自觉接受监督。对干预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