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调动我校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出版学术著作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来源:学校财务专项经费,包括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安排的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对象:凡以我校各学科在岗教师(含科研人员,下同)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著作,已完成书稿,并与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的,均可申请深圳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资助。
第四条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一定的独创性,其主要内容应在相应学科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在同类研究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五条下列出版物不属于资助范围:
(一)纵向项目的结项成果;
(二)教材、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等;
(三)编著、论文集等;
(四)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等。
第六条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社会科学部负责,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须提供书稿、出版社出版合同,并填写
《深圳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第七条出版基金的资助额根据当年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数量与基金数额予以调整。
第八条社会科学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书稿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研管理部门反映。
第九条社会科学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学术著作名单及资助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受资助著作必须在扉页上印刷出版基金标识和“深圳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受资助著作出版后,须向社会科学部提交5本样书以作存档之用。
第十二条出版基金仅限于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对经费使用不当的,将撤销资助,严重者追回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试行)》(深大〔1997〕163号)同时废止。 |
深圳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 10 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