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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大学校内工程项目预选供应商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工程预选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选供应商的有效期为一个自然年,实行动态管理,深圳大学有权淘汰履约情况不良的供应商,并在必要时补充优质供应商入围。

第三条预选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深圳大学有权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

1.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入围供应商资格;

2. 投标人报名投标后,不参加开标会,累计达2次;

3. 投标人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行为;

4. 向使用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5. 不服从开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或扰乱开标、评标秩序,累计达2次;

6. 被评标委员一致认定为态度不严谨,随意编制投标文件,累计达2次;

7. 不按规定程序质疑投诉评标结果或恶意投诉,累计达2次;

8. 中标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累计达

2次;

9. 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使用方联系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无故撤标,拒绝与使用方签订合同;

10.中标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与使用方谈判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材质要求或者与使用方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中标供应商不按合同规定,中途撤出施工并终止履约;

1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兑现质保服务承诺;

13.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因违法违规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第四条根据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表现,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填写《工程履约情况反馈表》,共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

第五条对在一个年度内,供应商累计差评达两次的提交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取消其下一年度入围资格。

第六条供应商诚信记录应存档保留,作为筛选下一轮预选供应商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由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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