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的要求,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引进人才、青年教师、在站博士后、在校学生从事科研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支持我校基础实验室及人文社科基地建设,围绕项目培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科研管理体制,提升学校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科技部、社科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研究生院、教务部、实验与设备部和团委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整体规划,提出年度实施方案及经费安排。以上相关单位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按学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年度实施方案报计财教授委员会审议,计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科技部、社科部为基本科研业务费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资助计划安排、项目组织、考评等各项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估。计划财务部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监督。人力资源部提出引进人才支持计划人员的遴选条件。研究生院提出支持研究生科研活动计划与方案。教务部、实验与设备部、团委提出支持本科生科研活动计划与方案。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按引进人才支持计划、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青年教师科研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基础学科与新型交叉研究项目、其他重要研究项目等七类进行资助。
第七条引进人才支持计划,重点资助45周岁以下、符合学校规定条件且不属于高端人才科研启动专项经费资助对象的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进行创新研究。
第八条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重点资助新入校40岁以下,尚未独立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优秀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际合作科研项目,重点支持与国际著名学校合作的项目。
第十条博士后科研项目,主要资助我校统招、正常在站的博士后从事与博士后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学生科研创新项目,重点资助在校研究生及本科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和优秀博士论文培育等。
第十二条基础学科与新型交叉研究项目,主要资助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具有潜在前景的交叉、新型领域,且现有科研计划覆盖不到或申请较困难的项目。
第十三条其他重要研究项目,主要资助学校根据需要而设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项目一般采取个人申请、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校内公示与项目入库、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方式立项。
(一)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二)校内公示与项目库: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入项目库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资助项目的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10月。同一申请人限主报1项,且在同期内最多参与2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签订任务书。项目管理工作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教务部和校团委、实验与设备部负责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 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负责的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等实施情况汇总报计财部。
第十九条各项目负责人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汇总各项目(不含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将上年度本人负责的项目的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等实施情况汇总报科技部、社科部,科技部、社科部再汇总报计财部,由计划财务部定期向市财政委员会上报。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应予调整或终止:
(一)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半年以上或离校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负责项目的学生出现休学和退学情况;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确认终止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财务处冻结其账户,收回剩余经费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已到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但项目研究任务尚未完成,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长执行时限,但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须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提交结题报告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及项目的年度用款计划,计财教授委员会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议, 计财教授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计划财务部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拨款、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购置、专用软件购置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是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资料收集整理而发生的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为项目研究而开展的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
咨询以及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交通费、场地租赁费、办公用品费、专家讲课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等。
(六)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项目申请时须单独列出预算,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境内费用,或邀请国际学者参与合作研究的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不得用于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运行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编制课题的中期和结题等决算报告,要按财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做到账表一致,账实相符。对账表不一致的,财务审核不予签字、盖章。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需要调整的项目预算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属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的项目,为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时效性,学校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无正当理由预算执行进度慢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预算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另作安排。
第三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一个月后未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冻结其结题项目经费。有经费结余的,计划财务部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账号继续用于资助新项目。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基本科研业务费
(二) 截留、挤占、挪用基本科研业务费;
(三)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二条接受市财政委员会、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财政违反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技术文件、专利成果报道应注明“深圳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Shenzhen university”)
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科技部、社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