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务工作秩序,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学校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维修改造和网络等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投资建设资金;做好投资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严格控制投资建设成本,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项目核算原则。每个投资建设项目都必须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名称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投资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投资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转移、侵占和挪用。
(三)刚性控制原则。未经批准,投资建设资金的使用不得突破项目总概算,做到“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是学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所有投资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财务管理部门设投资建设项目会计和出纳岗位,专职负责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资建设项目会计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投资建设经济业务,按照国家会计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做好投资建设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清理各种应收及暂付款;
(二)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定期向深圳市有关单位报送各类报表及申领投资建设资金拨款;
(三)根据有关资料,做好与项目中标单位合同价款的结算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做好投资建设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五)协助深圳市审计部门完成已验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审计决算工作;
(六)做好已竣工验收投资建设项目的产权登记工作;
(七)编报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七条投资建设项目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做好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及现金出纳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二)管好财务印章,做好银行支票、现金及有关票据的保管工作;
(三)及时清理领出支票,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妥善解决; (四)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梳理未达款项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筹措
第八条学校的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学校自筹解决的投资建设资金;
(六)投资建设项目贷款;
(七)社会投资及捐款;
(八)其他经批准用于投资建设的资金。
第九条属于学校从预算外资金中自筹解决的投资建设资金,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按规定及时转入投资建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条根据建设投资计划,需学校贷款解决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申请贷款,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均须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二条经学校确定、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投资建设项目,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进度审核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资金的支付依据主要包括:
(一)各投资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基建管理、实验与设备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需向财务管理部门投资建设项目会计提供办理资金支付的依据,如建设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时,应由项目中标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出申请,由负责项目的相关部门审查,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复后,到深圳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三)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时,收款单位应提供工程进度表和监理单位的核算及相关手续或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清单,由负责项目的相关部门审查,送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复后,到深圳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四)凡是证明经济事项发生的票据、文件、领导批示均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如支付项目进度款和结算款的原始凭证、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深圳市财政性资金拨款申请书,等等。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资金的支付核算程序如下:
(一)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要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并与项目进度相对应;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对重大项目,按年度建设计划逐年预付,并按项目进度结算,逐月抵扣项目进度款,在完成合同总价款的90%前抵扣完。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不支付预付款。
(二)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价款5%左右的比例提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三)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的项目进度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全面决算。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资金支付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付款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相关部门经办人收到有关付款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定付款金额并送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付款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四)财务管理部门投资建设项目会计收到相关部门送交的投资项目全套付款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审查后报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
(五)财务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六)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将完成校内审批程序的全套付款资料送深圳市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或银行支付。
(七)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定期向深圳市财政部门或开户银行索取付款回单并进行帐务处理,及时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财务年度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是投资建设财务工作的年度总结,是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财务档案,相关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全力协作做好财务年度决算工作。
第十七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主管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编报说明;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总概算及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预算、合同、财务结算资料;上年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的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本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
(二)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投资建设项目概况,投资建设项目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前,财会人员应认真核对账务、盘点核实财产材料、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投资建设项目会计按照主管部门对各类报表的编制要求编制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年度决算须经复核人员校对复核、财务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查并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与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决算,财务管理部门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决算办法,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三条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封面、投资建设项目概况表、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投资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投资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投资建设项目概况;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深圳市审计部门审计,并配合深圳市审计部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审计部门出具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竣工决算报送深圳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 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分析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到位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的投资建设项目或者对某一个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为学校建设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向分析;
(二)投资建设项目成本分析;
(三)投资计划完成率等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分析;
(四)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五)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六)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人员对投资建设工作中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投资建设项目财务人员应主动参与投资建设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熟悉投资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建设程序,建设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制定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知识,提高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各环节行使监督和检查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及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浪费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大〔2011〕2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