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高校发展专项经费是市财政局为激励高校做强,在生均综合定额之外,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促进高校发展的专项支出经费。
第二条高校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名牌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硕士与博士点建设;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点;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建设;图书资料及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国家及省市科研项目的补充经费等。
第三条学校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从项目申报、立项、执行到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学校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查、立项、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申报。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随年度预算一并上报。
项目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理由、 项目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的周期,预计项目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负责人与组织实施措施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第六条项目立项。
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权威论证,对立项申请提出具体意见,并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项目立项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入年度预算,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获批立项的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项目实施。
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领导小组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负直接责任。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落实资金后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
年内确需新增项目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报计财工作教授委员会研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财务管理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校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标,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管理部门 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自负。
第八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设备费:指项目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的购置等费用。
材料费:指项目建设中所需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书籍资料的购置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调研、学术交流、教学实习等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专题研讨、学术会议等发生的费用。
人员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人员的劳务费、评审费等。
以上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深圳市和学校的财经制度和规定,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的规定。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预算严格审核每项开支,杜绝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监督和检查。
学校财务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审计条例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须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及校领导。
学校实行项目追踪问效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 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建设计划施工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须认真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验收报告。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决算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等。项目当年未完工的,要说明执行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财务管理部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一条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大〔2007〕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