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自然科学研究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然科学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改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设立的科技计划、委托、招标等项目经费;
(二) 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教育系统设立的科技计划、委托、招标等项目经费;
(三)中央各部委的科技计划、委托、招标等项目经费;
(四)科技部、教育部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及其他部委科研机构建设经费;
(五)地方各级政府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
(六)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招标项目经费;
(七)国际合作项目、境外合作项目经费;
(八)其他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
原则上,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和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视为纵向项目,其他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学校(含院系)设立的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按《深圳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以深圳大学名义申请或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凡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委托单位对经费管理无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直属所、中心等)(以下统称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部:负责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合同签订及认定登记、项目执行、结项及成果鉴定等过程管理;配合计划财务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办理横向项目税费减免认定登记手续。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负责课题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的财务报表审核;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上缴或结转手续;负责各类科研项目财务 审计检查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的发票开具、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监察审计室:负责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要求,开展科研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对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负责相关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监督审核。
(四)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正常进行;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核;合理配置单位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技管理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依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计划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境内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科研合同。科学技术部为自然科学科研合同初步审核及授权签署部门,依据《深圳大学自然科学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未经审核的科研合同,学校不予立项进账。
境外的横向科研项目(指境外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参考国家科技部合同文本拟定项目合同书,并提供中英文两个文本。经所在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法律顾问室和科学技术部审核后,方可与资助方正式签署合同。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科研经费立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将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依据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结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实验室用房消耗的水电费用,汽车油耗等费用。
(五)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主要包括交通、食宿、场地及车辆租赁费等。会议费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经费预算开支。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的劳务费只能用于支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可用于支付项目负责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十)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得支付给单位。且应参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有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十一)业务费:指横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项费用。
(十二)其他支出:用于科研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消耗,有关科研人员(如博士后)及科研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决算
第十条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编制自筹配套经费预算,需提供资金来源说明或出资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二)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需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1、劳务费预算。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纵向项目的劳务费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2、设备费预算。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需购置的,须按年度提前报送设备采购预算。
3、业务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的业务费依据项目研究需要编制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4、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和水电费。间接费用比例以项目要求为准,最多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5、管理费预算。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按总经费的5%预算。其中:学校3%,学院(部)2%。学院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科研管理、科研绩效奖励等。
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管理费比例的,按规定提取;有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免提管理费。
以下情况可减免管理费:
(1)用科研经费购置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该部分经费不提管理费。
(2)按立项项目合同规定,转拨到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6、绩效支出预算。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费的5%预算,作为课题组成员劳务、奖励支出。设立项目负责人专户管理。到账后发放50%,项目验收合格后发放50%;
7、资源占用费预算。间接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学校房屋、水电费、课题日常办公等费用支出,该费用由学校及课题负责人协商使用。
第十一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重复。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预算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应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他直接费用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
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报批。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向合作申请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申请书或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算表,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转拨经费手续;研究过程中新增第三方的,须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第三方工作内容、验收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等,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转拨经费手续。转拨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50%。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和作之名,将科研经费层层转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将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绩效支出专户。
绩效支出专户可用于支付工作业务费、调研费、参加项目研究生等人员的加班费和劳务费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经费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深圳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大〔2007〕16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