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发展,规范和管理我校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人文社科研究所(院、中心)等科研平台发展经费的使用,根据《深圳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科研平台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深圳大学科研平台发展经费来源于深圳大学,发展经费额度由深圳大学根据深圳大学财务状况、通过深圳大学年度预算确定。
第三条本着“开放、流动、协作”的精神,为充分利用学校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和设备先进的优势,积极营造深圳大学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环境,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深圳大学科研平台发展经费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由科研平台组织的各种科研活动;
(二)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参加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科研平台日常办公和运行费用;
(四)科研平台管理临聘人员工作劳务费;
(五)校内外开放性研究课题;
(六)校内外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条例尚未列明的其他研究支出,按《深圳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各科研平台对外开放的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必须签订开放协议,明确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知识产权归深圳大学所有。
第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深圳大学科学技术部、社会科学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