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确保审计整改实效,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广东省教育系统后续审计办法》《深圳市审计整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在接受上级审计或学校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审计整改结果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有效的原则,坚持系统思维,推动改革创新,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审计整改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对于上级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或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学校审计部门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结果报告等工作。
对于学校内部审计项目,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统筹安排整改进度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认和整改结果报告等事宜。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事项实行台账管理。对上级部门查出的问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号的原则进行挂销号管理,对判定为已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
第七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实行清单式管理。
学校审计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明确审计整改要求和整改责任单位,形成问题整改清单。
被审计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整改要求推进落实整改工作,并在审计整改期满后填写问题整改清单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报送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整改措施应当真实、合法、及时、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报告报送学校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整改报告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全面、文字精炼、措施具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和审计建议或意见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审计部门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立行立改,并在审计过程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学校审计部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并归档。
学校审计部门对正在整改、未整改的事项,持续跟踪至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学校审计部门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列出整改时间表;对于属于整改不力或态度不端正而导致的未完成整改的,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经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学校审计部门上报学校,由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对审计整改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为学校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