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和《深圳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学校管理部门、教学(不含学部下设学院)教辅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以及其他负责人;
(二)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三)医院等附属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
(四)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学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学校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依程序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有关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 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 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四) 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五) 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 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建议名单;
(二)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
(三) 由学校审计部门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学校审批后,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实施审计前,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发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委托书),审计部门予以立项,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原则上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开展审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联席会议核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 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含科研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情况),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校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 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九)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医院等附属单位的正职或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 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等部门提请审计的其他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上述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 ,应听取学校有关部门对被审计人的意见,组织、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 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和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召开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主要办公场所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人及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书面述职报告及有关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提供的资料(含电子资料)包括:
(一)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本人担任职务以及任职时间、职责分工;
2. 贯彻落实党、国家和学校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含任期内上级下达给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书、目标任务、指令性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效果情况;
4.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
5.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6.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
7.对下属单位的领导、管理情况;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9.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介绍;
(三)被审计人任免和职责分工情况,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及其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和有关部门考核检查结果、历年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业务档案资料;
(五)被审计单位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方面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六)被审计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含续建、立项、新建、在建、竣工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清单,以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勘察设计、开工手续、招投标、监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项目管理情况等资料;
(七)被审计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包括预、决算批复及调整追加等方面的文件,有关报表、账簿、凭证等资料,债权债务等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业务档案;
(九)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出让等情况;
(十)以往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及审计发现问题等资料;
(十一)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人姓名;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人姓名;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事项;
(四)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五)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六)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依据、审计意见以及建议;
(七)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八)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人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三)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建议;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必要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请校领导审批签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部门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档案归档。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 个人直接决定,或者通过主持会议、传签文件、会签文件等方式进行集体研究,在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二)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
(三)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单位工作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 违反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学校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展巡察时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其他职能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单位内部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党内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深大〔2018〕19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