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24年9月30日
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核实施办法
(2024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审核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学校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办公室)按照年度工程项目审核计划,对预算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按规定报送市(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或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核,是指审核办公室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核业务由审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审。
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参照《深圳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深大校发〔2020〕66 号)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管理及验收资料等;
(四)专业机构及专家意见;
(五)其他依据。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核方式:
(一)预算审核;
(二)结算审核。
第二章 审核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审核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审核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审核计划;
(三)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审核工作;
(四)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评价工作;
(五)出具审核报告;
(六)监督审核结果的执行和落实整改;
(七)审核资料归档。
第九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丽湖校区管理办公室等为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由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按照工程项目审核相关规定、政策和制度的要求,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
(四)按要求报送需审核的工程项目,提供或补充审核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执行工程项目审核结果,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督促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审核办公室委托开展工程项目协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审核相关规定、政策和制度;
(三)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强化内部质量控制,独立完成审核任务;
(四)及时向审核办公室报告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强化档案管理,做好审核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履行委托合同约定,接受审核办公室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核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工程项目审核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核实行计划管理。审核办公室在每年末向管理部门征集下一年度需审核的工程项目,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审核计划,并报经学校批准。未纳入年度工程项目审核计划的工程项目,由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详细的项目信息和审核必要说明。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纳入计划。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根据送审要求,将工程项目资料报送审核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告知不接收的理由,退回管理部门补正。
审核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送审资料不完备、可能影响审核结论时,通知管理部门及时补充完整。
第十五条 审核办公室出具审核报告前应向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反馈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结果。
管理部门对预算审核结果无异议,应提交审核确认函;对结算审核结果无异议,应提交审核确认函和施工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核办公室可以根据项目审核工作需要组织协审单位、管理部门、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七条 审核办公室收到审核确认函后,应及时出具审核报告送达管理部门。
第四章 预算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审核,是指审核办公室在工程项目立项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价和审查。
第十九条 预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施工图纸是否完备,是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是否相符;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清单编制说明是否满足招标采购要求;
(五)工程内容的划分是否详细,清单编制是否合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存在漏项的现象;
(六)综合单价组价、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暂列金额设置等是否合理;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算审核承诺书;
(二)设计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工程量计算式;
(五)主要设备、材料询价记录等;
(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审核以独立发包的工程项目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概算已经获得批复;
(二)设计图纸等与送审内容相关的前期工作已完成;
(三) 预算报告的编制已完成,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且同意送审;
(四)预算资料完备,符合审核要求。
第五章 结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结算审核,是指审核办公室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对经管理部门初审的竣工结算进行评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结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包括工程量、工程计价和费用的审核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建设计划的符合性;
(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结算审核承诺书;
(二)立项资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四)开竣工证明、竣工验收资料;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记录等;
(六)竣工图纸、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及定价依据;
(七)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结算审核以合同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结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且同意送审;
(三)结算资料完备,符合审核要求。
第六章 审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核结果应作为管理部门调整预算、申请立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鼓励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优先约定以审核办公室审核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工程项目审核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向审核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