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采购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24年12月24日
深圳大学采购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24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采购项目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审计办法》《深圳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设备和服务的经济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图书、教材、厨房设备及用品、医用医疗器械、园林绿化器材、实验器材及材料、劳保用品、药品等物资;
(二)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通讯及网络设备、消防与监控设备等设备;
(三)信息网络技术、物业安保、会议及活动、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服务。
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审计依据《深圳大学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采购项目实际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采取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实施采购项目审计,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五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丽湖校区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等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采购项目审计工作,按审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采购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管理部门在年度采购项目计划获学校批准后,应将采购内容和概算等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采购项目审计计划,并报经学校批准。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采购项目审计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项目相关资料。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部门领导审定,必要时还需报送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采购项目审计,深入了解审计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采购项目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归纳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依据采购项目审计中获取的证据和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前,审计组应就审计概况、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等事项与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征求管理部门的意见,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管理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根据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的审计内容:
(一)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否可靠,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包括采购计划的编制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学校的预算管理政策,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采购计划金额是否合理,包括来源是否合规、计算是否准确,金额标准构成内容是否全面;
(三)采购计划所列数量是否合理,使用部门是否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管理部门对采购申请是否做了有效的归类并核实库存量,采购数量是否与生产计划和现有库存相适应;
(四)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的选择设置标准是否合理;
(五)其他与采购计划有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采购过程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供应商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关联供应商;
(三)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
(四)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要求及评标标准是否合理规范,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是否一致等;
(五)采购合同签订是否合法合规,包括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规,采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等;
(六)其他与采购执行情况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采购验收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货物进场、安装、调试、验收等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进行,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
(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书、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三)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四)资产是否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明确资产保管人及保管责任;
(五)技术培训方案是否及时实施,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其他与采购验收情况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采购经费管理的审计内容:
(一)采购经费的预算是否合理;
(二)采购资金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执行进度进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三)其他与采购经费管理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效益的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所采购物资或服务等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采购项目的风险领域,包括物资是否存在超储积压或储备不足风险,是否存在物资使用质量低劣风险,是否存在物资价格失控风险,是否存在资信低的供货商定点供货风险等;
(三)其他与效益的情况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项目管理制度,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划分,不相容岗位是否做到相互分离;
(二)采购项目计划、方案的决策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供应商的选择是否依法依规确定,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四)建设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重大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五)采购项目的验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
(六)采购项目验收后,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结算,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价款支付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入库等工作;
(七)其他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的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是否有完整的供应商管理机制,且该机制是否得到充分执行;
(二)供货商资料筛选和审批是否流于形式,供货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有无过度依赖特定供货商,是否出现供应商垄断的情况;
(四)供货商履约评价程序是否规范;
(五)其他与供应商情况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后续审计内容:
对采购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计,以确定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中所揭示的问题和偏差的纠正和改进情况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审计需要的主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管理部门应按照采购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被审计内容报送下列资料:
(一)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供应商管理机制和评价标准、招投标制度、项目验收制度等;
(二)学校批准的立项文件,采购计划及审批文件,需包含采购预算需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汇总表等,采购论证报告,同类物资等现存情况;
(三)供货商名单及履约评价;
(四)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采购物资清单等;
(五)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书等;
(六)主材、设备等检测报告;
(七)结算资料及验收报告;
(八)资产验收报告、入账手续;
(九)采购项目付款资料;
(十)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跟踪审计是指对重大采购项目从采购计划到采购验收等各阶段的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通过及时介入,了解掌握所跟踪项目的各个环节的动态情况,根据需要收集供应商服务、项目验收等的现场资料,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管理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学校采购项目健康、有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可以对下列采购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一)预算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物资、服务等采购项目;
(二)市场竞争不充分、供求关系复杂的特殊采购项目或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比较关注的采购项目;
(三)其他学校要求或管理部门提请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跟踪审计: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采购项目的各阶段全程审计;
(二)节点跟踪审计:在采购计划、采购验收等节点介入,对项目已发生的活动开展审计,同一采购项目可以开展一次或多次节点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向管理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审计通知书中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
第六章 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部门运用审计方法和调查方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项目及相关管理制度等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学校的采购项目及相关管理制度等特定事项不定期以专项审计调查的形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审计目的结合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有关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情况;
(三)有关采购项目效益的情况;
(四)有关采购项目经费的情况;
(五)市场竞争不充分、供求关系复杂的特殊采购事项或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比较关注的采购事项;
(六)上级审计单位统一组织或者授权的事项,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及时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采购审计实施办法》(深大〔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