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24年12月24日
深圳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结算审核
实施办法
(2024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采购项目审核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由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审核办公室挂靠学校审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类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实验室家具、园林绿化设备、厨房设备及用品、消防与监控设备、空调、电动车、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等物资;
(二)信息网络技术、物业安保、会议及活动、印刷、卫生保洁、设备维护、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服务。
审核办公室按照年度采购项目审核计划,对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结算审核,是指审核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和审查的活动。
第五条 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项目结算审核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资料等;
(四)专业机构及专家意见;
(五)其他依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核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制定采购项目结算审核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采购项目审核计划;
(三)组织开展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四)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五)监督审核结果的执行和落实整改;
(六)审核资料归档。
第八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丽湖校区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等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采购项目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项目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了解、遵守采购项目相关规定、政策和制度的要求,积极配合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三)组织开展采购项目验收和结算初审工作;
(四)按要求报送需审核的采购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审核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督促相关单位积极配合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执行采购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其他与采购项目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九条 供应商、服务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采购项目结算审核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采购项目结算审核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实行计划管理。审核办公室在每年末向管理部门征集下一年度需审核的采购项目,编制年度采购项目审核计划,并报经学校批准;未纳入年度审核计划的采购项目,由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供详细的项目信息和审核必要性说明,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重大项目需经校领导批准),方可纳入计划。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根据送审要求,将采购项目结算资料报送审核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告知不接收的理由,退回管理部门补正。
审核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送审资料不完备、可能影响审核结论时,通知管理部门及时补充完整。
第十三条 有审减的采购项目,审核办公室出具审核报告前应向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反馈意见,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审核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组织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就审核结果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审核办公室应及时出具审核报告送达管理部门。有审减的采购项目,审核办公室应在收到审核确认函后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章 实施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学校批准的采购立项申请、采购预算等文件,是否列入年度采购计划。
(二)采购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由深圳市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是否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集中组织实施。
(三)是否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书,条款是否完备,主要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预付款是否按合同或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四)采购项目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立项申请、采购计划、采购预算、采购合同等文件执行,是否有超预算、不按采购计划盲目采购等情况。
(五)采购货物、服务等是否符合采购计划,货真价实;验收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真实可信,有无以次充好、虚报冒领采购价款等问题。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结算审核承诺书;
(二)立项资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
(四)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属于物资的,验收报告应如实反映所采购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核对情况以及验收结论;
(六)结算审核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结算审核以合同为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管理部门已审核确认并且同意送审;
(三)结算资料完备,符合审核要求。
第五章 审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应作为管理部门办理采购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优先约定以审核办公室审核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结算审核发现的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整改措施,并向审核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项目预算和结算审核办公室(挂靠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