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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温馨提示

  • 发布时间:2017-06-30

 经研究决议,《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深圳大学【2017】129号)已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实施执行,现就有关修订条款的内容概要提示如下,以提请各采购人的关注:

1.预算管理的统筹规划。详见第四条。

2.项目采购的立项论证事宜。详见第十二条第一项。

3.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修改,增加了“课程服务”。详见第十五条第二项。

4.校内采购限额标准的修改: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详见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如下:(一)预算金额为3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二)预算金额为5万元至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5.单位自行采购应加强的内部控制措施。详见第十九条。


附件:《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http://www1.szu.edu.cn/board/view.asp?id=34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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